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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应归夫妻双方?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6
浏览量:247

土地补偿,应归夫妻双方?

典型案例:

2011年农历六月,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以期多得补偿款,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三天,张某继续到外地上学,陈某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其后,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58700元而双方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二人离婚。离婚后,陈某要求张某父母返还自己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张某父母以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钱已经花完的理由拒不交出。多次索要无果后,陈某诉至法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土地补偿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现行法律未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参照最高法院1999年11月29日印发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内容:“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限间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可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 根据类推解释回归对于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理解。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是用地单位对失去土地的农民,根据征收土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被征人进行公正的价格补偿。在实践中,土地补偿款对农民来说象征着一笔可以重新选择的机会,不同于男女婚后一方接受赠予的财产性质。土地征收补偿费不应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土地补偿款而应该理解为对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被征地一方所有。因此,一般情况下土地征地补偿费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2.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土地补偿款属于特殊情况,本案中的土地补偿款属于陈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取得,张某一家把获取土地补偿款等利益作为结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目前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婚姻共同财产,立法的本意及类推可以判定一般情况下土地补偿款不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本案中,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以期多得补偿款,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进行“闪婚”。通过推定其主观目的性,并据此来综合判断本案中的土地补偿罐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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