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亲办案例
妻借之债,夫应来还?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4
浏览量:92

妻借之债,夫应来还?

典型案例:

经审理查明,刘某与谢某于2016年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10月9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1月刘某与谢某举行了婚礼,婚后刘某将其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卡内有存款51998.82元)交给谢某保管,谢某于2020年12月17日通过该银行卡向龚某转账4万元,并分三笔共取款11900元。现刘某以谢某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

庭审中,谢某主张其转移款项为彩礼钱,从刘某银行卡转账的款项系为偿还用于生活开支的的借款,并举出一张由案外人谢某出具的载明龚某2019年3月底借款给谢某4万元整的借条、以及一张由龚某出具的于2020年12月17日收到谢某归还4万元的收条和证明。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    还未离婚,财产是否能分:

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一项制度,在我国以下三种情况,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在婚内分割财产:

(1)夫妻一方患病,对方不愿治疗的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才可以进行处置,即夫妻财产的花销需要经得夫妻双方的同意。但如若夫妻一方患病,而另一方不再愿意拿钱出来医治的情况;如果患病的一方并不想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也不想因此离婚,其诉求仅是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医治的情况,就可以向法院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阻止对方尽法律义务的

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等;这些支出肯定都需要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应当对配偶的应尽的义务予以支持,不得进行阻止。需要注意的是这笔费用包含了夫妻一方系再婚,其前婚的子女若判给之前的配偶,自己需要每月支付孩子的一笔抚养费,也是此规定中“应尽的法律义务”。

(3)财产转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对方可以要求在婚姻存续期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若有此行为来损害夫妻共同利益,当事人不仅可以主张分割财产,还可以据此来证明夫妻感情关系破裂以起诉离婚。

2.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时,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中,谢某在未经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共同财产中的存款51900元转移, 关于谢某与龚某间的一张收条,一张借条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款项是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以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刘某要求分割该存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中可以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情形,故应当判定谢某应向刘某返还共同财产的一半即25950元。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失效)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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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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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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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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