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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交警执勤时遭持刀男袭击牺牲,持刀伤人怎么判
来源:郑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2
浏览量:233

 交警在道路上执法,拦下一辆车,男子从车里出来并手持刀具,将交警的颈部大动脉和颈背中枢神经砍断,最后抢救无效死亡。接下来就是小编为您介绍广东一交警执勤时遭持刀男袭击牺牲,持刀伤人怎么判的相关内容。


  一、广东一交警执勤时遭持刀男袭击牺牲

  8月11日上午,广东茂名,一名交警在执勤过程中被当街持刀伤害,颈部大动脉和颈背中枢神经被砍断,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据了解,当时交警正在执法,拦下了一名男子的车,随后男子持刀行凶。现场视频显示,该男子持刀多次砍击交警,直到交警倒地后才走开。

  11日下午,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官方微博@平安电白发布警情通报,嫌疑人已被抓获。

  二、持刀伤人怎么判

  首先,持刀伤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伤者的伤势经过鉴定达到轻伤以上,则行为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伤者的伤势未达到轻伤,只达轻微伤的,则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刑罚处罚,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如果伤者是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则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广东一交警执勤时遭持刀男袭击牺牲,持刀伤人怎么判的相关内容。袭击执法的交警,并且携带刀具砍死交警,这种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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