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后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来源:张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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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长沙劳动纠纷,劳动者关于工伤问题十分关心。第三人陈某受与原告甲公司形成双方劳动关系,受甲公司的管理。公司正常下班时间为下午17点30。某日16时左右,陈某在正常回家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陈某人身损害,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对于本次事故不负责任。

随后,陈某向被告乙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乙社保局依照立案受理、通知举证、调查等法定程序认定陈某的事故性质属于工伤。甲公司不服该决定,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陈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人民法院认为,乙社保局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其职权范围包括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本案中,乙社保局依举陈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法进行立案受理、通知举证、调查等工作,其程序合法,依法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于工伤中“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当坐目的或者原因,其强调的重点应当是途中,而非是时间因素,即使职工存在迟到或者早退,违反劳动纪律,应该受到劳动纪律的制裁,也不应当是工伤的考量因素。陈某早退归家,但按正常回家路线行驶,且交通事故发生时陈某是要下班回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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