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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劳动争议案件问题与解答(一)
来源:陈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5
浏览量:1666

新近整理一些有关劳动争议案件常见的问题及相应的解答,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融入了一小部分个人观点,限于个人能力,有错误、疏漏之处,欢迎指正。

【问题一】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解  答】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初次规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则有更进一步的解释。

具体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则可以在双方劳动关系确立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持续至签订劳动合同止,但最长可以主张11个月的两倍工资。因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依法视为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而言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受劳动仲裁时效的限制,即自劳动仲裁申请受理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在一年之内的月份,如果涉及双倍工资问题,则可以被劳动仲裁支持,超过一年的部分则因仲裁时效已过而无法得到支持;另一方面,关于双倍工资的标准,目前各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掌握并不相同,但大致分为应发工资、实得工资、基本工资。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以相应月份的应发工资主张。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为避免劳动者故意拖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于该书面告知上注明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后果。如果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拒不订立或者故意拖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以该方式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果超过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又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二】

劳动者试用期期限及试用期工资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的关系。

【解  答】

1、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工资与劳动合同工资的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以判断,试用期工资最低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时,试用期工资最低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在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标准时,试用期工资最低为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该标准属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实际试用期工资偏低,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补发工资差额。

值得注意的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如何判定,法律并未规定。从形式上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似乎有期限不明,约定不清之嫌,但根据实际情况推断,在用人单位未告知劳动期限和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一般也不可能入职上岗。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造成的后果只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争议时对有关劳动期限和劳动报酬等必备事项约定不明。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一般也不宜认定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毕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未订立劳动合同满一年后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未订立劳动合同未满一年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双方未约定试用期期限,所谓试用期应与正式劳动合同期限同等对待,所谓试用期工资也应按照正式劳动报酬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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