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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能否再审
来源:宋朝政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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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好,我国有向发达国家变化的趋势,比如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有所上升,为了更好的明确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子女关系,可以选择起诉的方式进行确认,但有些当事人对已生效的离婚判决存在异议,那么,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能否再审?


  一、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能否再审

  民法典中婚姻关系解除判决是不能申请再审,因为离婚判决属于对人的身份关系进行的判决,一经生效,可能会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如再婚,所以不适宜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具体如下所述: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三、怎么和军人离婚

  军人离婚比一般公民要慎重些。解放军总政治部有规定:“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个规定是根据部队的特定情况而制定的,对离婚者的要求比地方上严格。

  军人要求离婚,经部队组织批准后 ,如双方同意离婚,应到对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是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对方不同意,就要到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的,应按一般公民的离婚程序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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