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素红律师亲办案例
律 师 函
来源:汪素红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22
浏览量:1011
律 师 函

浙江某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绍兴县某某某助剂厂的委托及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贵公司拖欠货款事宜,特向贵公司发出如下律师函:
贵公司曾于2007年2月至2008年6月向绍兴县某某某助剂厂购买干湿摩擦牢度提高剂、氯漂补强剂、无醛固色剂、亲水王等印染助剂产品,截止2008年6月底贵公司共向绍兴县某某某助剂厂购买了总价款108375.00元产品,但贵公司至今未支付分文货款。绍兴县某某某助剂厂亦曾多次与贵公司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交涉,结果均不尽如人意。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买卖惯例,出卖人有按时交货之义务,买受人亦有按时支付货款之义务。为维护绍兴县科利德助剂厂之合法权益,现正式向贵公司发出律师函,请贵公司于2008年10月30日之前,采取措施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
若不按以上时间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本律师将代理绍兴县某某某助剂厂起诉至法院,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贵公司的财产及银行帐户。届时,贵公司不但要全额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而且还要支付货款利息及承担本案之诉讼费,或许这点经济损失于贵公司而言仅是沧海一粟,不过贵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因身边有朋友持有贵公司之股票本律师亦是早有耳闻,相信贵公司亦深知在现今信息发达之社会,企业信誉和社会形象乃是任何市场主体安身立命之本,于上市公司而言更是如此。请贵公司慎重考虑诉讼带来的一切后果。

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
汪素红
200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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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汪素红
  • 执业律所:
    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6*********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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