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律师亲办案例
婚家中的遗嘱认定
来源:丁嫣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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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月14日,陈某甲与段某甲登记结婚,陈某甲系初婚,段某甲系二婚,段某甲婚前育有一女段某乙,一子段某丙,两人均已成年。陈某甲在与段某甲登记结婚时拥有一套个人住房,系陈某甲个人婚前财产,结婚次日陈某甲即将该房屋的一半产权赠予给段某甲。

      2016年,陈某甲因乳腺癌入院治疗,段某甲及其子女并未尽到照顾义务,陈某甲一直由母亲朱某某、哥嫂及好友陪护,考虑到该情况以及段某甲已经拥有该房屋一半产权,陈某甲于2016年4月13日在母亲朱某某、哥嫂陈某乙、王某某以及好友洪某、朱某成、刘某的见证下正式订立书面遗嘱,将其本人所有的房屋产权在死后赠予给陈某丙(系哥嫂之女),陈某甲在遗嘱上签名并由亲友拍照见证。

      2016年12月16日,陈某甲因病去世。2019年3月21日,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向人民法院起诉朱某某,请求分割陈某甲死后遗产房屋和现金。陈某丙作为案件第三人委托律师代理该继承纠纷案件。

      本案系继承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案涉遗嘱是否真实有效。具体而言,包括:(1)陈某甲在生前所作的该份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形式是否有效;(2)陈某甲在生前所作的该份遗嘱是否系其本人所作出的真实意识表示。

      关于遗嘱是否真实的问题。2016年4月,陈某甲在其母朱某某、其哥、嫂以及其好友洪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见证人,在打印遗嘱上签名并落款日期,自愿将其所有房产的权利遗赠给侄女陈某丙。对此事实,陈某丙提供了遗嘱、证人证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段某甲在一审时否认该遗嘱的真实性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但后续撤回了鉴定申请,依法应由段某甲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案涉遗嘱应认定为客观真实。

      关于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案涉遗嘱虽然系打印件,但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并书写日期,除了利害关系人在场外,另有三名无利害关系的朋友在场见证并拍照予以证明,该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对处分的财产拥有权属,应属合法有效。

      案涉房屋应属段某甲、陈某丙共有,二人各享有一半产权。段某甲主张陈某甲系精神病患者、没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但陈某甲在其与段某甲登记结婚的次日即将该房屋的一半产权赠予给段某甲,朱某某对房屋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认为患精神病不等同于缺乏行为能力,并判决驳回了朱某某的诉讼请求,段某甲再以此相同事实主张立遗嘱无效的理由亦不能成立。陈某甲去世后,陈某丙从未放弃案涉房屋的权利,陈某甲的娘家家属与段某甲方因为房产事宜发生争执,朱某某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权利,应视为陈某丙接受遗赠。段某乙、段某丙在其父段某甲与陈某甲再婚时均已成年,段某乙、段某丙与陈某甲不构成继子女关系,对其二人要求享有继承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遗嘱是遗嘱人表达处分自己财产意思的载体,是属于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定为无效的法律行为。同时,无论是电脑打印立下的遗嘱,还是笔墨书写立下的遗嘱,只要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都应当与时俱进的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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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丁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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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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