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律师亲办案例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纠纷
来源:丁嫣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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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女)与朱某(男)于2015年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俩人生育一女朱某某,户籍落于朱某名下。近年刘某多次催促朱某办理结婚登记,朱某以各种理由回避,并为此争吵不断。2020年8月,刘某决定结束与朱某的同居生活,双方因朱某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产生纠纷,最终申请人民调解。

      刘某与前夫生有一子13岁,由刘某抚养,刘某无房,无工作,无经济收入来源,仅在家中照顾两个孩子和朱某的生活起居。朱某与前妻亦生有一子,30岁已成家。朱某某为4岁女孩,于住所附近的私立幼儿园就读小班,由刘某接送。刘某叙述道,自己无房无经济收入,没有能力抚养女儿,想放弃朱某某的抚养权。朱某也表明其公司业务都在外省区,大部分时间需要出差,没时间照顾女儿,孩子不适合跟着他生活。

      调解员马上提出,作为父母对待孩子抚养权上应该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上考虑,而不是寻找各种理由互相推诿。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孩子一直由刘某照顾,习惯于在妈妈身边成长;朱某经常出差在外,没有时间照顾一个4岁的孩子;朱某某是女孩,将来妈妈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根据刘某和朱某的经济状况,并结合朱某某是个女孩且年龄幼小实际状况,建议朱某某由刘某抚养。

      本案是一起非婚生子的抚养权纠纷,双方争议焦点是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费的金额。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刘某和朱某作为孩子的生父母,于法于情于理,双方都需要尽到抚养责任。孩子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也需要父母的认同和关爱。刘某作为全职妈妈,朱某则因工作需要常出差,俩人的生活状况截然相反,时间和经济不能兼容。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上考虑,调解员建议孩子和妈妈刘某一起生活。为了解决刘某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我国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给予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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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丁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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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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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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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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