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崇岳律师亲办案例
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吴崇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5
浏览量:1923

发布:中山律师吴崇岳

彭良诗  吴崇岳 

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间,原告杨某与被告邱某合伙在某钨矿十五工区(下称十五工区)经营钨砂。散伙后,双方于1998年9月23日结算,邱某欠杨某29000.00元,由邱某立下欠条。欠条注明“归还期,到十五工区收回欠款后归还。”杨某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处理。该案经法院一审、再审、二审,判决结果迥然不同。近日,人民检察院又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提起抗诉。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对欠条中注明的内容究竟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存在截然不同的理解。因此,确定欠条中所书内容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至关重要。笔者认为,欠条中约定的内容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原理,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虽是附属条件,但它可影响(即延缓)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条件未成就之前,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权利义务却尚处于停止状态。在此之前,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义务人也不必履行义务。一旦条件成就,权利人才可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也必须履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具备如下特点: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所附条件在将来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已经确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的条件;3、条件必须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4、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期限和条件的共同特点都是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属要件,都是期待中的未来事实。二者不同之处在于:期限所期待的事实是将来某一时刻的到来,条件所期待的事实是将来某一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期限的到来是必然的,是当事人可以预见的;条件的发生或不发生,是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会实现。这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最本质的区别。

本案中,邱某在给杨某的欠条中注明“归还期,到十五工区收回欠款后归还”,表面上有“归还期”的字样,似乎双方约定的是归还期,似乎是附归还期限的欠条,但是细加分析,却并非如此。

1、从内容上分析,这个“归还期”不是一个具体确定的某年某月某日的期限,而是以“到十五工区收回欠款后”作为归还期。而十五工区是否有还款能力呢?何时才能收回欠款呢?等等,都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从十五工区收回欠款”是双方当事人均无法预知、不能肯定的。这就说明:欠条注明的“到十五工区收回欠款”这一未来是否发生的事件,存在着不确定性。

2、从主观方面看,欠条注明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邱某立下欠条,并加注归还欠款的条件,杨某接受欠条,对该欠条注明的内容不持异议,由此不难看出,双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以“到十五工区收回欠款”这一事件的发生作为归还欠款的条件。

3、从合法性来说,该欠条所附注内容,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

那么,我们能否将欠条注明内容理解为附期限呢?如上所述,期限是确定的,是将来必定会到来的。而十五工区虽说欠邱某的款项,但邱某从十五工区收回欠款却是不确定的。交易存在一定风险,债权虽有,但能不能实现,什么时候能实现,却很难说。因此,这一欠条附注并非附期限。

综上,笔者认为:邱某在欠条中注明:“归还期,到十五工区收回欠款后归”,属于附条件,而非附期限,也即,邱某虽欠杨某29000.00元,但根据双方的约定,该笔欠款要在邱某“从十五工区收回欠款后”,方可归还杨某。如邱某已从十五工区收回欠款,则所附条件成就,邱某应归还杨某29000.00元;如十五工区的欠款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收回,则所附条件不成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尚处于停止状态,杨某此时无权要求邱某归还该29000.00元欠款。当然,在本案的实体处理时还应看邱某是否有恶意阻止所附条件成就的行为,如怠于行使其权利,不积极通过合法正当途径向十五工区追索欠款,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十五工区向其履行义务,或者恶意放弃其债权等。根据《合同法》45条规定,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此时邱某就应归还该笔欠款。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上犹县律师事务所)

    注:本文发表于《司法纵横》2002年第6

 


以上内容由吴崇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吴崇岳律师咨询。
吴崇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27好评数3
  • 咨询解答快
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中路1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崇岳
  • 执业律所:
    广东展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20*********19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中山
  • 地  址:
    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中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