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婚家继承案例,甲和乙夫妻双方通过人工授精使甲怀孕。后乙因癌症住院,其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丙,并将其与甲名下的201室房屋一套赠与其父母李某和张某。乙于次日病故。
该长沙婚家继承案中的主要问题: 1.丙是否为甲乙的婚生子女? 2.在乙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对201室房屋应该如何析产继承?
该长沙婚家继承案在婚姻期间,双方同意以人工授精的方式进行生育子女的,应视为婚生子女。该长沙婚家继承案中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被继承人乙死亡后,继承开始。鉴于乙留有遗嘱,该长沙婚家继承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登记在被继承人乙名下的201室房屋,已经查明是乙于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乙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应该归甲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乙的遗产。乙在遗产中,将201室房屋全部房产处分归其父母,侵害了甲的房产权,遗嘱的这部分无效。该长沙婚家继承案在分割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继承份额。该长沙婚家继承案中乙在立遗嘱的时候,是知道妻子腹中还有胎儿的,但是却没有在遗嘱中说明给胎儿的遗产份额,所以认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综上,该长沙婚家继承案中在扣除应当归甲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乙遗产剩余的部分才可以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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