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亲办案例
没有劳动关系能主张工伤赔偿吗
来源:张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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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则长沙劳动合同纠纷案,甲律所与乔某签署了《律师聘用合同书》,该长沙合同中约定:乙方(乔某)承担乙方个人的社会保险、律师执业保险、律师执业年审、律师工会等费用,还向其保证有社保余额;乙方在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住所、通讯等费用由本人承担;乙方如聘请助理,助理的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业务收入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乙方的收入扣除应当承担的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乙方所有,乙方可以自由提取。该长沙劳动合同纠纷案中甲律所自2013年6月份其开始为乔某缴纳社保费用。

   该长沙劳动合同纠纷案中乔某于2013年6月11日受伤,受伤前一年的月均收入为30000元。人社局于2013年8月19日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乔某受伤属于工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医疗终结日期为2014年7月11日。该长沙劳动合同案中社保基金管理局也出具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

   该长沙劳动合同纠纷案中乔某起诉称:一、甲律所支付2013年6月12日至2014年4月11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0万元;2、甲律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甲律所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差额;4、甲律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6600元。

    本长沙劳动合同案中,一审认为甲律所属于为其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主体,其在乔某2013年6月受伤时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故乔某有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乔某认定,属于工伤八级,而且社会保险部门已经对部分工伤待遇进行了核发,故甲律所应依法承担工伤待遇责任。该长沙劳动合同纠纷案中甲律所主张乔某请求与人身损害赔偿的部分事项重合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该案持续审理中。

    我是长沙律师——张律师,遇到了什么劳动纠纷可与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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