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亲办案例
长沙劳动中关于互助金的纠纷
来源:张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5
浏览量:68

   一则长沙劳动合同纠纷案,AB两家公司同一注册地址、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人事管理制度。AB两家公司于2012年5月9日对乔某进行共同用工,乔某从事样品实验员工作,月平均工资5060元,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8日,乔某一直在AB两家公司正常上班。AB两家公司自乔某入职后,没有获得乔某同意,每月从乔某工资中扣取2元作为互助金;该长沙劳动合同纠纷案中A公司当庭确认,其每月扣取乔某工资2元作为互助金,其设立互助金未获相关部门批准,最后单独入到了公司。2019年12月5日,乔某以AB两家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该长沙劳动合同纠纷案中乔某起诉称:判令公司向其支付1.2012年5月8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4003元;2.给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该长沙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依法确认AB两家公司对乔某承担共同用工责任,共同支付。该长沙劳动合同纠纷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乔某主张的工资差额、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成立。该长沙劳动合同纠纷案AB两家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扣取获得乔某同意;其次,AB两家将互助金单独扣入;综上理由,该长沙劳动合同纠纷案中AB两家公司扣减乔某工资作为互助金没有约定及法定扣减事由,AB两家公司扣减互助金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乔某入职后,AB两家公司每月以互助金的名义扣除工资2元,乔某主张请求公司返还扣取的互助金,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由前所述,该长沙劳动合同纠纷案中AB两家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事实清楚,乔某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故,乔某主张AB两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对乔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5060元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在仲裁阶段,确认乔某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法院予以确认。经核算,乔某经济补偿金为40480元(5060元×8年)。

   我是长沙律师——张律师,遇到了什么劳动纠纷可与我交流



以上内容由张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梅律师咨询。
张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9504好评数228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18号佳兆业广场130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梅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26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18号佳兆业广场13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