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胜春律师亲办案例
深圳一公司20号发上月工资,员工起诉获赔
来源:李胜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5
浏览量:212

  叮,打工人的工资到账了!不过,工资什么时候发却大有讲究,这家公司就因为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吃了个“大亏”。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裁定书显示,莫某系深圳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公司与莫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后,深圳中院二审认为公司属拖欠工资,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但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中关于拖欠发放工资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莫某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其认可了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20日,因此我司没有拖欠工资;2.二审判决中关于拖欠发放工资的认定没有结合实际,目前很多企业经营困难,工资发放很难及时到位,现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结薪日期的规定基本上得不到落实,二审判决无视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不利于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的判决。综上,公司请求依法予以再审。广东高院经过再审,作出了裁定: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仍然是公司应否向莫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二审法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莫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莫某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认定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司再审申请的上述事由及诉求,二审判决已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公司申请再审也没有提供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规定。依照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以上内容由李胜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胜春律师咨询。
李胜春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907好评数4
  • 咨询解答快
深圳市前海自贸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4号信利康大厦22H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胜春
  • 执业律所:
    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29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深圳市前海自贸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4号信利康大厦22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