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笑雨律师亲办案例
买卖房屋的合同无配偶签名是否有效
来源:陈笑雨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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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是大事,经常有人因为房屋买卖的纠纷而闹到法院去,甚至夫妻因此离婚的也不在少数。进行房屋买卖时,双方要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有些房屋的产权是共有的,常见的共有产权是夫妻共有的房屋,共有产权房屋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处理,那么买卖房屋的合同无配偶签名是否有效?

  一、买卖房屋的合同无配偶签名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出现夫妻共有房屋时,只有一方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经另一方追认或者另一方委托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二、夫妻一方擅自赠与财产给第三者有效吗

  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需要先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金等。

  所以,一方发现另一方拿了以上财产赠与他人,那么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双方的同意。

  其次,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赠与合同无效。

  一方擅自赠与他人财产,过后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认,那么属于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赠与合同将属于无效。

  最后,夫妻一方找第三者,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如果双方又进行同居,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三、房屋买卖纠纷有哪些

  1、商品房预售纠纷

  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利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及时筹集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开发中去,加速了商品房的流转,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因此,近年来商品房的买卖大多采用预售的方式。

  但是,当购买者依售房宣传广告、规划设计订立预售合同后,在房屋正式交付使用时,却发现标的与原来的广告宣传不同或是开发商在预售之后,不能办理产权证;或者是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而发生纠纷。

  2、单位集资房和已参加房改的公有住房的出售纠纷

  根据国务院的房改政策,单位建设的含有职工福利性质的住房基本上已出售归职工所有,不过对这些房屋的上市交易还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不允许随意转让。

  而有些职工在条件好,想购买新商品房时,会将房改房出售,但县一级的房改房出售又未制定相关政策,或是有些职工为了逃避交纳税金和出售收益,许多房屋都是私下出售,根本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结果是由于违反了限制性规定,造成了大量买卖行为无效而发生纠纷。

  3、私有房屋和二手房买卖纠纷

  房屋是不动产,依据法律规定在转让时必须办理变更登记,而且要交纳税款。社会上大量存在因不愿交纳税款,在房屋买卖后不变更登记(俗称过户)的行为,随着房价的上涨或遇到房屋拆迁时,有些人对原卖价反悔,以合同未变更登记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4、商品房出售纠纷

  商品房的出售过程中,主要是因出售方违约造成纠纷。有因商品房面积不足、质量存在瑕疵、出售方不出具发票、办理房产证等问题而发生纠纷。也有买房人未能如期支付房款,出让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甚至是主张解除合同的。

  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同房屋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无效,但事后经另一方追认同意,或者是另一方委托出售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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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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