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则劳动合同纠纷案例,陈某于2019年4月入职某月子中心工作,职位是新生儿护理员,月平均工资为4078元。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陈某回老家过年,期间一直无法返回,公司在此期间没有支付劳动报酬。3月28日,月子中心老板要求陈某一周内回到公司。4月2日,陈某按照公司的要求做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并按公司要求隔离14天。4月17日,隔离期结束后,陈某又按公司要求做第二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经过两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后,陈某却被公司告知要进行第三次核酸检测才能返岗。陈某对此表示不理解,但公司坚持要求其进行检测,否则不能安排返岗。随后,陈某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公司于4月22日在内部微信群通知员工,陈某已被解雇,并将其移除公司微信群和上下班打卡群。陈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自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陈某疫情期间拖欠的工资、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的加班费等共计16130.7元。
陈某回来后,公司尚未支付其2月、3月、4月的工资各1550元,合计4650元 。陈某的经济来源将要断绝,租房合同也即将到期。承办律师考虑到双方矛盾产生的原因源于突然而来的疫情,建议加强劳资双方协商沟通。在调解时公司表示:“由于陈某的职位是护理员,护理的都是新生儿,其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再多做一次检测是为了让客户安心。而且陈某在隔离期间的一切费用都是由公司支付的,公司并没有亏待陈某。”承办律师提出以下调解意见:一是公司要求增加核酸检测的做法无合法依据。二是公司应当向陈某支付2月、3月、4月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