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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财产律师评析吕某与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3
浏览量:86

 离婚时财产该怎么分割呢?要是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对方不履行该怎么办呢?请看武汉离婚财产律师对下面这个案子的评析。

  2018年×月×日,吕某、谭某办理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省×市新区×号楼(B区)×单元×室归女方所有”。该房屋的位置在其档案信息中记载如下:×省×市×街道×路B区×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现该房屋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2018年,而民法典于2021年才开始实施,根据最高院的一个司法解释,本案应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在第四十四条中做出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要是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要办理批准、登记这些手续才能生效的,就以这些规定为准。在本案中,吕某与谭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性质上属于合同,其自成立时也就是2018年×月×日双方签订时就已经生效了。

  此外,我国合同法在第一百零七条中还做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者不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的方式来履行义务时,要承担一些违约责任,具体包括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实施补救措施或者赔偿对方损失等。这也就是说,因为谭某与吕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约定了该房屋归吕某所有,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谭某应该履行合同义务,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将该房屋过户给吕某。

  ×省×市人民法院认为,吕某、谭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归吕某所有,庭审中谭某对离婚协议书中的签名提出异议,但并未在指定期限内向×省市人民法院提交笔迹鉴定申请书,视为放弃申请笔迹鉴定,故该离婚协议书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谭某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最后做出如下判决:被告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协助原告吕某将坐落于×省×市×街道×路B区×号楼×单元×室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过户到原告吕某名下,税费由原告吕某负担。

  离婚时不懂财产如何分割,可以找武汉离婚财产律师咨询,在最大程度上为自己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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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畅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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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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