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这个问题,苏州地区的刑期是如何规定的?以及对这类案件是如何判刑的?接下来由汪律师进行举例说明:
2020年11月,被告人余某通过苏州市吴中区某中介机构介绍入职某有限公司工作。同年12月,被告人余某与某中介机构主管白某约定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公司附近见面,协商中介费用返还问题。当日14时许,白某驾驶其的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搭载谢某及被告人余某,行驶过程中被告人余某与被害人白某因返费问题发生口角,遂停车。下车后,被告人余某与被害人白某发生撕扯,被告人余某采用踢踹、掰拉、踩踏、持石头砸等方式,将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的驾驶室中控台、车门、挡风玻璃、后视镜、车窗等部件损毁,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3883元。
该案经过审判后,审判机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指控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余某系自首、认罪认罚等因素,最终判决被告人余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以上即是苏州汪律师关于苏州地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案例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