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艳艳律师亲办案例
民法典生效后南方还需要给彩礼吗
来源:姚艳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2
浏览量:200

      有人咨询律师,说看网上说《民法典》规定结婚不许给彩礼了,以后结婚男方就不用给彩礼了。这是真的吗?律师告诉你,这不是真的,这其实是对《民法典》的理解产生了误区,律师为你解读:

认为《民法典》生效后结婚不再需要给彩礼的人,是看到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即“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样的规定认为结婚法律禁止结婚时给予和收取彩礼,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该规定并不是在《民法典》中才有的,在《婚姻法》中已经有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反对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但是男方按照当地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或者结合自身经济条件自愿给付女方的行为是可以的。

       彩礼是自古以来婚娶的风俗习惯,我国法律包括《民法典》都没有规定禁止收取彩礼,相反民法典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几种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给付彩礼后,下列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要求返还彩礼;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离婚时可要求返还彩礼;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可要求返还彩礼。

      综上,婚姻是自由的,彩礼只要符合自愿和适度原则法律都是不禁止的。


以上内容由姚艳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姚艳艳律师咨询。
姚艳艳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718好评数24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裕通路1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姚艳艳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9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裕通路1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