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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了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反悔变更吗?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1-08-02 16:57  浏览量:158

离婚协议约定了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反悔变更吗?

通常来说,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父或母抚养,是父母双方意思自治下对子女抚养权问题作出的处理,应依法认可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是不得轻易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也就是说变更是需要一定的特殊条件的。

那么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院会以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去确定子女抚养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如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因患病或伤残等原因,无力继续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抚养权变更。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出现上述情况,无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抚养权变更。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判断能力,抚养权归属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尊重其意愿,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但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母双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如原抚养方失业、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无抚养权一方移居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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