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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苏州挪用公款罪案例——缓刑案例
来源:汪洋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2
浏览量:890

我国刑法规定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这类罪名在实践中较为少见,案例并不多见,为此,汪律师特意搜集了一个2021年度发生在苏州地区的挪用公款罪的案例,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被告人姚某利用其担任苏州市xx管理中心出纳、负责该中心业务款结算等职务之便,采用重复列支安保费等方式,挪用公款人民币16余万元归个人进行消费、归还信用卡等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2019年12月,被告人姚某向苏州市xx区国库(财政)集中支付中心银行账户归还上述款项。


二、审理认为

被告人姚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6余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姚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姚某已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判处被告人姚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汪律师解读,本案中,被告人最终被判处缓刑,主要来说是因为以下几点:一、数额虽然达到较大标准,但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三、被法院认定如实供述;四、全额退还赃款。综合以上因素,达到了缓刑适用的条件,最终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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