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雨娟律师亲办案例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来源:李雨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4
浏览量:543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有以下几种形式: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上述有关遗嘱撤销、变更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人撤销遗嘱的方式可以是立新遗嘱撤销原遗嘱,或书面声明原遗嘱无效,以及以具体行为表明撤销的意思,但须遵循“新遗嘱取代旧遗嘱”、“公证遗嘱须经公证才能撤销”的原则,而且,有权撤销遗嘱的是遗嘱人本人,遗嘱人有权撤销的是其自己原先所立遗嘱。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及“遗嘱人生前的行为”的表述,进一步说明撤销遗嘱须为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且撤销须针对尚未生效的遗嘱。

  

以上内容由李雨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雨娟律师咨询。
李雨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736好评数76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F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雨娟
  • 执业律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9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