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离婚房产案中,对于离婚分割房屋产权登记应单方申请还是双方申请的问题。《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可以单方申请的情形不包括离婚分割,但由法院或其他相关部门取得该房产权利的,可由长沙离婚房产案中的当事人来单方进行申请登记。长沙离婚房产案中单方申请房屋登记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二是因此取得该房屋的权利。如何确定调解书是否满足单方申请的条件呢?长沙离婚房产案中双方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先出示调解书。那么长沙离婚房产案中的调解书中应当写明诉讼的请求、案件的事实和案件的调解结果。调解书双方自愿签订后即生效。因此,法院出具生效证明的“民事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但是,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可以单方申请,还需要满足第二个条件,即因该法律文书取得该案中的一个房屋权利。
那么,长沙离婚房产案中对于民事调解书中所述的“双方无共同财产纠葛”,登记机构应该怎样理解呢?同时,法院也注意到离婚“民事调解书”中明确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务,无其他财产纠葛的内容。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这一义务也包括对夫妻共同财产互相告知的内容。长沙离婚房产案中法院在处理离婚的房产中案件时没有理由不予涉及,除非出现了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行为等情形。从判决来看,尽管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纠葛”,但房产中产权未明晰,还应由双方共同申请才能保证登记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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