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政鹏律师主页
马政鹏律师马政鹏律师
189-6468-7075
留言咨询
马政鹏律师亲办案例
“彩礼返还”法律怎么规定?
来源:马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2
浏览量:172

据《礼记·昏义》记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男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这里的纳征,也就是现在人们所说的彩礼。所以彩礼古已有之,既是传统习俗,也是人之常情,一直延续至今,逐渐有了更为复杂的物质意味,现实生活中,因为彩礼产生的法律纠纷不在少数,本期我们以案说法来聊一聊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江某与何某于201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9月29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期间江某共计给付何某家庭彩礼88000元,江某给何某购买三金花费19990元。江某与何某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20年8月,何某回娘家居住,江某与何某分居至今。2021年4月,江某以何某不愿与其领取结婚证,有骗婚嫌疑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何某返还原告江某彩礼107990元;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焦点】

1. 彩礼是否可以返还?

2. 返还彩礼多少为宜?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与被告何某虽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属于同居关系。二人在同居生活期间产生矛盾,至今没有和好的行为表示,可认定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江某与被告何某感情破裂,已不可能登记结婚,彩礼应当在尊重民事习惯的基础上依法予以返还。考虑到被告何某与原告江某同居生活大半年的时间,彩礼及黄金饰品应酌情部分退还。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判决:(1)被告何某返还原告江某彩礼款40000元。(2)驳回原告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法律上一般认为彩礼是附带解除条件的赠与,只有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相关彩礼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这里的缔结婚姻关系是指“婚姻登记+共同生活”,本案当事人仅仅共同生活,双方并没有登记结婚则不能视为达成赠与条件成就。在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定情形时,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有无子女、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确立财产的返还比例。本案中,法院在裁判时引入公平原则很好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内容由马政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马政鹏律师咨询。
马政鹏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1254好评数7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苏州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
189-6468-7075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政鹏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25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
  • 咨询电话:
    189-6468-7075
  • 地  址:
    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苏州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