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基伟律师亲办案例
楼下水道被堵,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呢
来源:柳基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30
浏览量:418

柳基伟律师:一楼下水道被堵,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呢?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李XX

被告:魏XX


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魏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X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介绍:

    原告李XX与被告魏XX是上下住房的邻居,2020年3月1日,原告在家中接到租户打来的电话说楼顶漏水将地面地板都泡坏了,墙皮腻子被水泡起来了,3月2日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让被告来看看怎么处理,被告说没时间,后经过多次交涉,被告据不给原告处理和赔偿。

原告诉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原告房屋位于胶州市,被告房屋位于同单元201室。因厨房下水道堵塞导致下水管道反水,反水从被告家中厨房下水管道口封堵破裂处漏出,致使原告、被告家中不同程度受损。后管道疏通正常。

XXX园小区x号楼x单元x侧共7户业主。法院向原告释明是否追加全部业主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告明确表示不追加。


法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下水道堵塞是造成原告家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但是原告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造成下水道堵塞的原因及具体责任人,而涉案下水道系3号楼1单元东侧多户业主共同使用,损害现场在修复之前未经专业机构予以现场勘验和鉴定,下水道堵塞的原因无法确定,共同使用下水道的各住户是否有不正当使用的情形亦无法查明,因此,本案属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原告家中厨房下水管道口进行了封堵未曾使用,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无过错。因原告不追加全体业主参加诉讼,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在本次财产损失中无过错,故法院无法确定被告和其他业主的责任比例,法院酌情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1/6,即500元(3000元×1/6)。

原告主张的侵害行为已不存在,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在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律师提醒


1、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一般侵权民事纠纷案件。

2、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存在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3、具体到本案,双方均认可,反水从被上诉人家中厨房下水管道口封堵破裂处漏出,致使双方当事人家中不同程度受损。上诉人主张其家中损失系被上诉人对201户房屋疏于管理导致,则上诉人应当对漏水原因承担举证责任。涉案下水管道属于公共管道,该管道所属的XXX园小区x号楼x单元x侧共有7户业主,其中上诉人的101户房屋厨房下水管道口已封堵未曾使用,经法院释明,上诉人不追加除被上诉人外的其他5户业主参加诉讼,亦未申请专业机构对堵塞原因予以鉴定。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下水道堵塞系被上诉人单方原因导致,一审法院在双方认可的损失金额的基础上,酌情认定由被上诉人承担1/6的赔偿责任。

4、涉及此类纠纷,可以参照高空抛物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举证,即被告应当对其没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5、邻里纠纷,应当友好解决。如果确实无法解决,则只能确定证据尽快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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