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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一朝“单身”?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31
浏览量:348

无效婚姻,一朝“单身”?

典型案例:

姜某(男)与李某(女)于2018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一婚”,婚后无子女。2017年3月3日,李某在精神病医院治疗,2017年12月26日出院,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为精神分裂症,入院时主诉精神异常十八年,自语、语乱、外走,出院治疗为好转。姜某称2019年3月,其带李某到精神病医院拿药后李某坚持服药,但未治愈。2020年5月10日,李某家人将李某接走。精神病医院就诊记录显示李某曾于2020年6月17日、7月6日、8月7日、10月11日、11月12日多次被家属送医,均诊断为抑郁状态、焦虑状态、睡眠障碍。姜某请求法院确认姜某与李某间的婚姻无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    何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其形式为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取决于各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因此,对于本案中的当事人是否为无效婚姻,首先应该判定其根据其是否满足了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条件。

2.    无效婚姻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无效的婚姻包含以下三种情况(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因此,在本案中姜某所主张的确认其与李某婚姻无效的事由并不属于现行法律所列明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应当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

3.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即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因此本案中若判定为无效婚姻,姜某与李某的婚姻状况说明均为未婚。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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