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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拆迁律师
来源:燕薪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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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关于下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实施规定的通知

一、关于征收个人住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问题
各市、县对在征收个人住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予以安置补偿,并一次性解决。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的个人房屋,应按照省政府黑政发[2008]31号文的有关规定实施。
二、关于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问题
各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统筹考虑拆迁前经营者的经营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即要考虑企业,又要考虑个体工商户,还要兼顾不到起征点的经营者利益等。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依据和标准应与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情况相结合,作出具体规定。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六个月的损失补偿;对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间内按月给予损失补偿。
三、关于房地价格评估机构选定问题
市、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选择省厅定期公布或推荐的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
房屋征收部门可将经审查确定的候选估价机构的情况简介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对于被征收人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征收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可直接组织被征收人代表采取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随机确定。
估价机构选定过程应由监察、公证机关、上级征收部门及被征收人代表参与者监督。
被征收人代表由地方政府基层组织通过公开透明方式组织被征收人推举产生。被征收人代表的数量根据项目规模而定,代表人数一般为3-9人。被征收人代表选定后,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二Ο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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