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子龙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约定
来源:魏子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31
浏览量:514

【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

【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解读】

本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某项福利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它以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用人单位只有在对劳动者的专业技术进行培训并因此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的情况下,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服务期不能针对其他福利约定服务期,如住房、解决户口等其他福利。

因此,在理解该条时,需要明确三个概念:“专业技术培训”“专项培训费用”“违约金”。

1、“专业技术培训”

并不是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就可以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职业培训。属于用人单位为了让职工胜任工作岗位而进行的培训,是全体职工在同等条件下都可以进行的培训。比如必要的入职培训、转岗培训、安全卫生培训等。第二类是专业技术培训。此类培训不针对全体职工,是属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一项特殊福利,包括(1)学历教育;(2)委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校、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代培学生;(3)旨在提升劳动者能力的培训,如外语培训、专业技术职称培训、劳动技能培训;(4)出国或异地培训、进修、研修、做访问学者等。

2、“专项培训费用”

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既包括直接费用如培训费,也包括间接的费用,如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等。

3、“违约金”

劳动者服务期未满而离开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约定要合理,不能出现畸高或偏低的情形,违约金不是漫天要价,必须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为限。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平摊到服务的每个月或每天,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并导致劳动者获得利益。,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单位提供约定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双方利益。在这一前提下,应当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特殊待遇,同时允许企业获得相应权利,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鼓励其加大对劳动者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



以上内容由魏子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魏子龙律师咨询。
魏子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1好评数0
乌昌地区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魏子龙
  • 执业律所:
    新疆正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501*********85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新疆
  • 地  址:
    乌昌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