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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注意事项
来源:姚佳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30
浏览量:149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注意事项

 

案情简介

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6日,登记的股东为杜某和陈某,2015年5月5日,原告蒋某与被告杜某签订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某公司20%的肥肉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为20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原告即享受20%的股东权利。

2015年5月7日、5月12日、5月19日、5月20日,原告分四笔将股权转让款共计200万元转入被告指定账户。

上述股权转让后未进行变更登记,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7年停业,2015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公司未盈利、也未分红。原告因此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被告返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11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本案中,蒋某与杜某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蒋某主张其因未登记在册无法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但并未举证证明存在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受阻的情形,且杜某也表示愿意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在此情况下,蒋某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起诉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返还股权款及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现实中,有当事人也曾询问股权转让是否是在网上找个协议模版,双方签字,并支付转让款后就完成了。对于此类传说中的股权转让套路,作为律师只能心感无奈。从实务角度出发,股权转让过程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

      首先,股权转让应选对合同主体。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股东以外的第三人。部分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这不仅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也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其次,出让方转让股权前需征其它股东同意,因为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原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公司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才能向原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公司股权。

再次,受让方受让股权前需知悉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如受让股权是否实际出资、出质等。如果原股东未实缴出资,则转让方和受让方需约定出资义务由谁承担。

    最后,为避免纠纷,转让股权时,各方应对公司现存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作出书面约定和承诺,并及时办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防患并减少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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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姚佳丽
  • 执业律所:
    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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