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律师亲办案例
长沙离婚案中重婚罪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来源:丁嫣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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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则长沙离婚案例,2014年赵某(女)与李某(男)同居,双方一起生活,身边的人都以为二人是夫妻。2016年二人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李某极少在家,而且从未和赵某一起分担家用,水电费等生活费用皆由赵某一人承担。2018年6月,该长沙离婚案中赵某得知李某在2016以前与其同居时还和刘某存在婚姻关系,其后赵某又得知李某在2017年向他人借款10万,但赵某不知道这笔借款的去向。现在该长沙离婚案中赵某想要和李某离婚,同时认定李某的重婚罪,并且拒绝承认李某所借的十万块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还希望李某对自己进行赔偿。

   在本长沙离婚案中,赵某与李某在2014年至2016年间一直维持着同居状态,邻居朋友以及街道办工作人员皆认为二人是夫妻,二人是以夫妻的名义在共同生活。属于法律上所说的事实婚姻。但是在此之前,李某已经与另一名女子刘某登记,二人之间存在着婚姻关系。李某隐瞒了这段婚姻关系而与赵某同居。因此,李某的重婚属于先法律婚姻后事实婚姻。虽然李某在2016年与刘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并与赵某办理了结婚,但是在2014年至2016间,李某仍然构成重婚罪。

   该长沙离婚案中赵某提出,李某隐瞒婚姻事实的行为致使其受骗才与他结婚。如果她事先知道李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她就不会在2016年和李某结婚。因此她希望李某能够据此给予她赔偿。结合赵某所说的情况,李某在借款的时候并无告知赵某,赵某也未在借条上签字。事后,赵某也未对该借款进行追认。赵某直至2018年7月才得知李某的此项借款。同时,赵某表示李某并未将该笔钱款用作家庭日常生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家庭的各项支出皆由赵某一人承担,赵某并不知李某将钱用在了何处。对于该项主张,赵某表示自己能够提出相关证据。

   该长沙离婚案中根据以上的分析,除非李某的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共同意思表示,否则该笔借款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某无需承担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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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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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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