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亲办案例
工作时间突然失去意识摔倒受伤属于工伤吗
来源:张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30
浏览量:282

   一则长沙劳动纠纷案例,乔某于2016年6月30日到某物业公司工作,由物业公司派遣至某经开法院从事保安工作,2019年4月19日在维修开关返回途中与他人聊天时,在与其他人无身体接触情况下突然失去意识摔倒受伤。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跌倒后致头部外伤、急性硬膜下出血、颅脑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部软组织挫伤、肺部感染、多发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等。该长沙劳动案中经乔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后,市人社局对乔某进行询问调查,随后向物业公司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调查书》,对物业公司副经理周某、经开法院保安王某、经开法院物业公司鲍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并调取了事件发生时的监控录像,2019年12月3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给双方。

   该长沙劳动案中乔某起诉称: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判决,并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长沙劳动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乔某于2019年4月19日在经开法院工作时身体突然无意识晕倒摔伤,被送医院救治后治愈出院的事实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乔某在工作时间身体突然无意识晕倒摔伤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乔某摔伤并非由事故伤害所致,而是由其失去意识后跌倒摔伤。因此,该长沙劳动案中乔某的上述情况,不属于工伤。因此,市人社局经审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市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送达,所作《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结论正确。乔某要求撤销涉案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长沙劳动案中乔某上诉称:我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跌倒致伤,并非因其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从证据上看也不能认定是我自身疾病导致,故应认定为工伤。

   该长沙劳动案中人社局辩称:乔某在经开法院维修开关后,在立案大厅与他人聊天中突然失去意识摔倒在地受伤,乔某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依法驳回乔某上诉请求。

   我是长沙律师——张律师,如果遇到了劳动纠纷难题可与我联系


以上内容由张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梅律师咨询。
张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9504好评数228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18号佳兆业广场130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梅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26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18号佳兆业广场13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