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留侠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赠与不能任意撤销
来源:周留侠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30
浏览量:147


一、案情速递

孔某、严某于2019年经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两套房产,501号房屋原购买费用是由双方共同支付,暂无房产证,只有永久性居住权。双方约定该房屋及其内所有财产在离婚之后归孩子孔小某所有;双方均有居住权,不得改变房屋做其他用途,待该房屋取得房产证后,将其过户至孩子孔小某名下。

双方名下的502号房屋由于仍然在偿贷期,双方共同拥有并共同按约定偿还银行按揭,在此期间双方均有居住权;双方在偿还完银行债务之后,共同约定将该房产过户至孩子孔小某名下,双方均仍有居住权,房屋之内所有财产均归孔小某所有,该房屋财产在过户给孔小某之后双方均没有任何处置权,也不得以任何监护人的名义对该房屋进行财产买卖与交易。

2020年,孔某以严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某路501号房屋对孔小某的赠予;(2)撤销北京市昌平区某路502号房屋对孔小某的赠予。

二、律师思路及办案流程

严某通过朋友介绍,专程找到周留侠主任,希望委托周留侠律师代理本案。

受案后,周律师通过调查取证、了解案情,根据丰富的实践经验,认为本案争议关键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归双方子女所有,一方以未过户为由行使任意撤销权是否有效。

紧接着,周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结婚证、离婚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证人证言、银行流水记录等重要证据一并提交法院。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结案陈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综合双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将501号房屋及502号房屋赠与孔小某,系孔某、严某就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综合处理的一部分,与离婚协议书中的其他内容属于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亦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赠与。现孔某在与严某办理完毕离婚登记之后,要求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孔小某的赠与,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孔某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主张,从而保障了孔小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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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留侠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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