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汉忠律师亲办案例
侵犯名誉的表现形式
来源:魏汉忠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19
浏览量:5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分析说明]



(1) 诽谤。他人通过向第三人传播虚假事实而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2) 侮辱。以语言、行为的方式损害他人人格,使其蒙受耻辱。
(3) 新闻报道失实。
(4) 文学作品使用素材不当。在进行文学创作时,故意用小说等文学作品侵害他人名誉权。
(5) 无证据而造成诬告或错告。没有证据而对他人进行诬告或错告,致使被告发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6)批评文章内容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批评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致他人名誉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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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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