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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提供个人之间的劳务遭受损害的责任
来源: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9
浏览量:114

“个人之间”成立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使自己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成立侵权的,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分别“非因第三人原因”和“因第三人的原因”而有不同

 

提供劳务方因劳务 “非因第三人原因”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成立侵权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而言

 

1、接受劳务的一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2、接受劳务的一方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因第三人原因”(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成立侵权的,按以下规则承担侵权责任

 

1)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公平责任 (给予补偿)

 

1、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与接受劳务一方的公平责任属于 “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因此,接受劳务一方承担公平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全额追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92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方损害的,提供劳务方有权请求第 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方给子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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