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则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仲裁案例,2019年3月1日,申请人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一份,约定该公司为申请人某住宅进行装修。2019年5月28日,该装修公司注销,而装修工程尚未完成。2019年11月15日申请人报警,与彭某(该公司股东)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与彭某一致同意解除案涉装修合同,彭某承诺退还申请人5万元装修款并出具相应欠条。但彭某后续未能履行该还款义务。工商资料显示彭某、张某承诺该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该装修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申请人已向该公司股东彭某支付了装修费15万元,但因该公司注销,装修未能完成,彭某承诺退还5万元费用但未能支付。根据《装饰装修合同》的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南京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因公司注销,两被申请人系该公司的股东,申请人遂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两股东彭某、张某退还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申请人张某称对案涉合同的签订、案涉工程、申请人与彭某的调解协议不知情,案涉装修款项未打入公司账户,认为案涉合同与自己和该装修公司无关。
【争议焦点】公司注销后,债权人能否基于与公司之间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以公司股东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股东并非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股东并无当然的约束力。公司注销后,在债权人向股东主张权利的案件中,如果股东与债权人未达成新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对该仲裁案件无管辖权。因此,债权人在以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前,应关注公司存续情况,一旦发现公司注销,建议债权人尽量与股东签订新的仲裁协议,以方便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