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债务案例2018年,涂某向张某借款了6000 万元,双方约定了每月利率2% 。到了2020年,在该长沙债务案中涂某拖欠还款,并且称免息可优先偿债情况下,张某先是假装答应,随后又以变造借据归还涂某。随即,该长沙债务案中张某收到了本金之后,告知涂某这个借据是属于变造的,因此要求涂某重新算账,但是该请求未果,于是只好向法院上诉请求利息。
该长沙债务案中张某退还假借据行为,表面上系同意债务人还本不付息条件,事实上因涂某收回借据系假的,并不能产生债务履行完毕的法律效力,同时也表明了张某不放弃利息,只接受还款的意愿。履行行为表明双方未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的意见,不产生合同变更法律效果。
该长沙债务案中张某行为表面上以欺骗方式要回借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该案件实质上是债权人为实现合法权益的不得以行为。在涂某对外欠款很多情况下,如不接受涂某条件,债权人很可能无法要回欠款,债权无法实现。该长沙债务案中在其意思表示有瑕疵情况下,退还假借据并不产生债务人所期望的合同己履行完毕的法律效力。只要真实借据在手,债权人依旧可以根据该真实借据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判决涂某支付张某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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