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劳动案例,向某与长沙某甲公司、长沙某乙公司于2014年至2017年间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保洁工作。但是于2017年9月2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却发现单位并未为其缴纳足额的社保。2017年12月14日,向某申请长沙市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对向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后向某向汉阳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长沙某甲公司、长沙某乙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但该长沙劳动案中两公司却不这么认为。长沙某甲公司辩称,向某在职期间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保且在职期间对公司未缴纳社保情形知情且同意的。长沙某乙公司表示,在向某诉讼之前公司已经按照其投诉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意见为向某补缴了9个月的社保和公积金,但是向某一直拒绝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程序一直无法完成,责任应在向某。且长沙某甲公司、长沙某乙公司均认为向某为主动离职,所要求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且即使补缴9个月的养老保险,向某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领取退休金的180个月的要求。
该长沙劳动案中如果长沙某甲公司依法为向某缴纳社保,或者在2017年向某法定退休年龄到来前及时补缴,向某即可于2017年9月及时办理退休,领取退休待遇。因此,长沙某甲公司未依法按时为向某缴纳社保是导致向某迟延退休的直接原因。长沙某甲公司虽于2018年1月28日向向某某发出缴交社保补缴个人部分的通知,但因双方对于补缴事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未进行补缴,且长沙某甲公司发出上述通知书的时间晚于向某某依法可以退休的时间,延迟退休的事实已经发生。现向某某自行办理了社保补缴并已办理退休手续,长沙某甲公司无法也无需再办理补缴手续,因此,向某有权要求长沙某甲公司赔偿其延期退休的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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