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是某巴士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在其在岗期间存在未依法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于是彭某通过EMS的方式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巴士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彭某在一审时,未找到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邮寄单,法院据此认定彭某为主动离职,而非被动离职,故彭某在一审没有拿到经济补偿。为维护自身利益,彭某找到了武汉劳动仲裁纠纷律师寻求帮助。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的规定,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而法律中规定的情形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对劳动者的相关的劳动的保护或者是符合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等的情况时,而法律中规定的这些情况均为劳动者被迫离职而非主动离职。那法律上怎么区分主动离职跟被迫离职呢?法院主要通过劳动者是否向用人单位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来判断。若劳动者在未向用人单位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情况下即离职,法院一般不会判给其经济补偿金。
武汉劳动律师提醒:离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与是否是被动离职密切相关,如果是被动离职,比如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离职,那么公司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如有遇到疑问,可以与专业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