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留侠律师亲办案例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看律师如何应对
来源:周留侠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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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速递

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姜某以及由其控股公司提起侵害商标权之诉,2020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姜某及其控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50万元。姜某等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申请执行后,没有发现姜某及其控股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经向房管部门查询,发现姜某在一审判决后上诉期间将自己的两套房产以较低价格分别出售给戚某和邹莫,其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中该两套房产已交付。

将戚某、邹莫与姜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其三人的住所相隔不远,姜某与邹莫、戚某彼此应该相熟或者有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将备案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与在安居客网站查询到的相似房产价格进行对比,备案合同价格不到相似房产价格的 70%。

二、律师思路及办案流程

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朋友介绍,专程找到周留侠主任,希望委托周留侠律师代理本案。

受案后,周律师通过调查取证、了解案情,根据丰富的实践经验,认为本案符合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法律特征,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因此,以姜某作为被告、邹莫和姜某作为第三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紧接着,周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整理了以下重要证据提交法院:判决书和执行文件、姜某所出售的房产的备案合同,物业缴费信息、水电费明细以及安居客网站中相似房产价格信息,证明姜某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姜某及时赔偿了损失。

三、结案陈词

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可以从中总结出一些关于应对“侵权债务人恶意向第三人转移财产”的经验。

一、在准备起诉阶段:

1.在没有特殊的法律要求情况下,应选择“确认合同无效”作为案由,但事实与理由方面则应将无效事由以及撤销事由均进行全面表述,确保法院将合同无效和可撤销均纳入法院的审理范围。

2.应把接受财产的一方列为被告而不是第三人,以便于直接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对第三人施加更大的压力,并方便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的方式调取与其相关的证据。

二、在案件的审理阶段:

1.要充分利用法院调查令,多方搜集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细节证据;

2.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方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并尽量争取法庭允许在向债务人(第三人)进行询问时,第三人(债务人)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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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留侠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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