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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异议之案外人守护合法财产之路
来源:黄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8
浏览量:127

  导读:在许多人眼里“执行异议”四个字似乎并不陌生,以字面义理解,也明白是对“执行”的不服。但实践中,执行异议类案件的审理错中复杂,“实体与程序交错,执行与审判并重,效率与公平兼顾,各种权利纠缠冲突。”这是业内人士的感叹,也是让老百姓对执行异议程序摸不着头脑的原因。那么执行异议程序到底有哪些内容,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关键点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探究竟。

  谈到案外人执行异议,我们首先要搞清一组概念:执行异议申请与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截流阻进,及时止损】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是指在执行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执行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执行异议则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利益免受执行行为的侵害。

  举个例子,王五有一幅价值50万的名画王五把画借给张三观赏,后出国游学,信任地让张三替自己保管该画。可虚荣的张三背着王五对外声称这画是自己的,直到有一天他因欠李四100万,被强制执行名下财产时仍然不肯把画归还王五。得知自己的名画即将被执行,王五急急忙忙赶回来,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我王五才是画的主人!”,(此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构成执行标的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相对,此后小编再带大家了解执行行为异议。)

  如果其有充分的理由做支撑,法院裁定中止对画的执行。由此,该申请阻断了执行程序的水流顺势而下,暂且停滞,本着宁纵勿枉的精神,平衡着各方权利,保护这笔财产不无缘无故改变归属流向它处。若法院认为其理由不成立,则驳回其申请,并发出一份执行裁定书,继续执行。

  面对这份或支持异议或驳回异议的裁定书,按照民事诉讼法,一般情况下后续处理为: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起诉(执行异议之诉)。

  这里有一个例外:刑事案件中,其后续处理与执行行为异议申请的救济相同: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案外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民诉法225条处理,案外人不服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正本清源,定分止争】

  在执行异议申请后,无论是法官裁定中止执行还是驳回申请,这都只是执行法院经过初步审查后作出的一个临时性程序。未经诉讼程序实体处理正义,则构不成确认实体权利的最终依据。

  那么到底对该财产能否继续执行?这就要等待诉讼程序的结果。因而有了以下两种处理方式,其中便有执行异议之诉。

  情形一: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按执行异议之诉处理

  什么叫原判决、裁定无关?让我们看回上面的例子,王五那副名画。李四起诉张三,是要求张三偿还债务,而法院只是判决张三归还李四借款100万。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却将名画列为执行标的,此刻王五主张画归自己所有,法院应当审查王五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王五的异议。

  如果王五对该异议裁定不服,属于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应当在裁定送达15日内起诉。因为,原生效判决只涉及归还借款,并不涉及该名画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仅仅是在执行中,法院将“名画”列为替代金钱执行的标的物,王五认为侵犯其财产权,提出的主张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无关,无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错。然而现在三人之间就名画的所有权产生了纠纷,而执行程序不解决纠纷,所以当事人需要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Tips:该情形的行为公式:判决(金钱)——执行(名画)——异议主张权利(名画)。新的纠纷产生,需要新的诉解决实体权利问题。

  情形二: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仍然拿名画的例子来看,如果张三和李四都是喜好文墨又非君子之人,两人都对王五挂在无人看守的画廊里的名画动了邪念,且将争议名画归属的问题闹到法院,法院也在二人的诡辩中未查明事实,将画判给其中一人,比如张三,那么此刻,王五站出来言自己是画的所有权人,法院应当审查王五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王五的异议。

  如果对该裁定不服,则属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为本案中终审判决确定房屋归张三所有,显然王五认为原判决有误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对于生效判决的错误,只能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Tips:该情形的i行为公式:判决(名画)——执行(名画)——异议主张权利(名画)。其本质在于执行的内容——这幅画,即是判决指向的对象,没有新的纠纷,是原生效判决或有误,只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值得注意的程序问题】

  1. 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

  2. 法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有权上诉。

  3.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由案外人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证明责任。

  总结:执行异议程序看似已经走到纠纷解决的末期,但其体系十分庞杂,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将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程序混为一谈。又或者是未区分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申请再审,错误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等等。所以,如果大家在执行中存在任何问题,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获得专业人士的帮助,如此才可事半功倍,力挽狂澜,守护私人合法财产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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