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长的加班费可以说是在工厂工作的劳动者主要经济来源,但在我们生活的实践当中,又有多少公司在无形中克扣劳动者加班工资,那些血汗钱,劳动者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权呢?
彭某于2011年入职武汉某保安公司,工作岗位是秩序员。每天工作8天,上班也不用打卡考勤。2200/月,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都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工资。自2011年开始,其除双休日外,还包括平时加班,且平时加班的调休单均未结算。彭某为此向武汉某保安公司催讨,但该公司对其不予理睬。彭某无奈于找到武汉劳动律师并委托向武汉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武汉某保安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仲裁结果:彭某主张了2011年1月份、2011年4月份、2011年5月份、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长的加班费差额人民币26005.9元。
依据有关劳动法的相关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明确建立了劳动关系之后,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劳动关系,均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现武汉某保安公司提前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彭某一个月工替代提前通知期。武汉某保安公司安排彭某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和双休日加班,应按规定支付彭某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