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离婚案例,余某与姜某于199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原告虚报年龄与被告进行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余某2,生育一子余某3。刚结婚的时候,夫妻的感情还是很不错的。后姜某称余某好逸恶劳、长期不归家,于2016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该长沙离婚案中姜某于2018年7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与余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9年9月24日,姜某向法院申请宣告余某失踪,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宣告余某失踪。该长沙离婚案中现姜某再次诉来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1.一方只要求离婚提起的诉讼。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婚姻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有下落不明的情形的,另一方向法院人民法院申请要求离婚的,不申请失踪或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长沙离婚案件,对该案中下落不明的一方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2.一方要求提起离婚诉讼且财产分割等其他合并诉讼。提出诉求一方应先于派出所报警失踪人口立案并开具相关失踪人口或死亡证明。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婚姻期间夫妻任何一方下落不明的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的,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并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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