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劳动工伤纠纷,周某入职长沙A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的劳动合同。入职后A公司并未要求周某提供上家离职证明,也未及时帮周某办理相应的招工手续及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保,后周某在送快递的时候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A公司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经鉴定周某因公致残程度十级。
事故发生后A公司准备为周某缴纳社保时,发现周某的网上招退工记录显示在上家单位未退工状态,即周某在入职A公司时未从上家单位退工。A公司认为周某和其上家单位均有责任。该长沙劳动工伤案中周某表示自己之前并不知道上家单位倒闭而没有退工情况,确认了情况之后自己也第一时间去办理了退工,入职后A公司未履行法定缴纳社保义务,过错在单位,故向仲裁委主张要求A公司支付工伤十级对应的补助。仲裁委经审理之后支持了本长沙劳动工伤案中周某的申请请求。
该长沙劳动工伤案中的争议焦点:无法缴纳社保导致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过错由谁承担?本长沙劳动工伤案中周某发生工伤事故前A公司觉得周某一直未办理退工,退一步讲就算A公司于周某入职一个月内积极帮其缴纳社保,但因周某的未退工状态导致新单位A公司无法缴纳社保,所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周某及其上家单位分摊,并非A公司的责任。
该长沙劳动工伤案中首先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在入职前对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具有知情权和审查权,基本情况包括求职者的退工情况,必要时甚至可要求周某提交上家单位退工的书面证明材料,本长沙劳动工伤案中A公司没有对入职的周某进行严格的审查,公司方应承担相应的一个用工风险;其次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之后,应自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妥招工登记手续。该长沙劳动工伤案中自2018年5月24日周某入职开始,A公司一直未在法定期限内为周某办理招工手续,也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直至11月周某发生事故后才发现其社保无法缴纳,显然A公司一直怠于履行社保缴费的法定义务。综上无法缴纳社保导致周某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过错应由A公司承担,仲裁委支持了本长沙劳动工伤案中周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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