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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越权担保,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杨振超  更新时间 : 2021-07-28  浏览量:677

公司高管未经决议程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公司越权担保的现象。公司越权担保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未经公司有权决议机构作出有效决议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的担保。就越权担保的效力而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谈到,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裁判要旨:

公司高管在无授权或未经决议程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对该担保行为未尽相关审查义务的,担保行为无效。债权人、担保人对担保行为无效存在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案情简介:


一、2012年12月14日,A集团出具《保函》,载明愿为C公司向B公司借款4300万元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的担保。

二、2012年12月18日,B公司、C公司、A集团签订《借款协议》,载明:B公司向C公司出借4300万元,C公司将其出租车经营权、房产抵押给A集团,A集团为C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A集团担保行为未经过董事会决议。

三、2012年12月18日, A集团董事、总经理胡某以个人名义向B公司出具一份《担保书》,载明:“其知晓并同意对C公司的债务、A集团的担保义务,以本人名义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四、截止2014年8月11日,C公司尚欠B公司本息4500万元,B公司以C公司、A集团、胡某为被告诉至武汉中院。

五、武汉中院一审判决C公司向B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胡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集团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公司不服,上诉至湖北高院。

六、湖北高院判决胡某与A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集团不服,申请再审。最高院裁定指定由湖北高院再审本案,湖北高院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七、最高院审查认为湖北高院的再审判决确有错误,裁定提审本案。最高院最终判决:C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胡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集团对C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裁判要点归纳如下:

第一,A集团属于国有独资企业。A集团对外提供担保应由董事会决定。胡某并非A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其既未取得A集团的授权,亦未经董事会决议程序,其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第二,相对人B公司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胡某并非A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该担保行为未取得公司授权,亦未经法定决议程序等事实是明知的,故B公司在该担保事项审查上并非善意无过失。因此,胡某在案涉《借款协议》及《保函》上加盖A集团公章的行为,不足以形成A集团愿意对案涉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表象,故胡某以A集团名义做出担保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表见代理行为,该担保行为无效。

第三,鉴于A集团对其公章管理存在不当,同时,B公司在审查胡某以A集团名义对外担保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即B公司和A集团对该担保行为无效均有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现已失效],酌定A集团对C公司的案涉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律师指点:

1. 债权人应根据不同的担保类型,履行不同的审查义务。在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情况中,债权人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时,对股东(大)会的内部决议进行必要审查,并且初步审查内部公司决议的召集程序与表决内容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6条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情况下,债权人应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除审查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相关内容外,还应审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企业变更登记等相关信息。

2. 债权人应注重留存证据,如商业往来过程中的合同文本、会议纪要、决议文件、来往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

3. 公司内部应当完善对外担保相关制度,约束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公司授权制度。同时,在发生公司员工违规对外担保,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积极证明公司一方不存在过错或过错程度低,被担保人未尽必要审查义务,构成无权代理,担保合同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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