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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卖废品,出事要担责

作者:孟翔  更新时间 : 2021-07-28  浏览量:257

基本案情:

大杨租用了一片破旧厂房,为了拆除、清理其不合适的铁棚等废旧物品,大杨联系了废品回收站的老李,双方约定以拆除物为报酬将拆除铁棚废旧物品工程交由老李施工,由老李自带工具、人员施工,老李通过现场查看,担心自己一人搞不定,便联系同乡老秦,二人在废旧厂房的一旧铁棚处,在拆除铁棚的过程中,老李还未完全拆除铁棚的螺丝,铁棚竟整体落了下来,老李也从2楼摔到地上,吓得老秦赶紧拨打120,老李要求大杨赔钱,大杨认为自己只是叫老李收废品,而且还没有收老李半分钱,老李受伤,与自己无关。

争议焦点:

老李受伤,大杨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大杨和老李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但二人当时已就老李在回收废品的同时负责拆卸达成合意,其实质为承揽合同(拆卸)与买卖合同(回收)的结合,即大杨与老李之间的拆除废弃厂房施工工程应认定为承揽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定作人的报酬为拆除废旧物品归承揽人所有。承揽关系的主要特征是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工作。

老李是从事专业废旧物品回收职业,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拆除房屋、铁棚的施工资质,便与老秦一起拆铁棚,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行为存在高度危险而为之,存在重大过错,其本人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而大杨明知承揽人老李没有相关施工资质,且未能在施工安全方面进行监督和提示,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存在选任和安全注意过失,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在此,笔者建议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选择承揽人时应注意了解对方资质,尽到相应的提示、注意义务,而承揽人也应在符合要求的能力、条件范围内“接活”,否则一旦出现事故,都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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