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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靳双权——借名所购房屋归出名人夫妻共有吗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7
浏览量:88

原告诉称

李某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腾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1号的房屋,并交还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案外人张某国于1996年5月13日结婚,张某国于2013年2月14日去世后,原告依法取得了张某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1号房屋的全部产权。被告王某强一直占有该房屋不予返还,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王某强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被告以案外人张某国名义购买的,该房屋的购房款、税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支付,并且该房产由开发商交付被告居住至今。

王某强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李某红配合王某强将北京市昌平区1号房屋变更登记至王某强名下;2.本诉及反诉案件受理费由李某红承担。

事实和理由:王某强与案外人张某国(已故)为朋友关系,张某国与李某红系夫妻关系。2006年12月26日左右,张某国通过拆迁获得一个北京市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因当时张某国已在他处购置房产,故与好友王某强协商一致,于2006年12月28日通过协议方式,约定将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给王某强,并约定所购房产由王某强出资,产权属王某强所有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王某强以张某国的名义出资购买了前述房屋,期间张某国配合王某强办理了支付房款、缴税、物业交接等各项手续,并把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纳税票据原件等交给王某强。

王某强在涉案房屋交付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王某强认为,涉案房产系其出资购买,其为该房产的实际产权人,现李某红要求其腾退房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王某强特提出反诉。

李某红针对反诉辩称:被告的反诉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当受理。我们也不同意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被告的反诉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房产证是2008年11月5日取得的,张某国去世是2013年2月份,涉案房屋于2013年11月份就可以上市交易了,如果真的存在指标转让,被告在2017年提起反诉已经超过了法律时效。

 

本院查明

李某红与案外人张某国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5月13日登记结婚。2013年张某国因病死亡。

2015年4月24日,北京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认定张某国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与配偶无子女。因此张某国遗留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1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其妻子李某红继承。2015年11月23日,李某红将涉案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

2006年5月19日,房地产公司与张某国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2006年5月26日,张某国取得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2006年12月28日,张某国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合同价款为339014.5元。同日,张某国与王某强签订了《转向协议书》,约定:“张某国有1个经济适用房的指标,现转让给王某强,由王某强出资购买,实际产权人为王某强,张某国为名义房主。当房本过户时王某强需向张某国支付5万元转让费。特此立据。”

关于购房款的支付问题,王某强表示:2006年12月26日,王某强之子王某军以张某国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卡号为:111,并在当日存款8000元;同日王某玲(王某强之姐)又向该账号汇款17万元;2006年12月27日,王某强分四笔又向该账号存款17.2万元;2006年12月28日,王某强通过该账号支付购房款339014.5元。

王某强还向法庭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契税专用税收缴款书、补缴地价款收据、购房发票、公共维修基金收据等与购买房屋相关的资料、票据原件。

涉案房屋在交付后一直由王某强占有使用,李某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购房款支付的问题,李某红表示自己并不知情,但不认可是王某强所支付。

 

裁判结果

一、李某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王某强将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1房屋变更登记至王某强名下,相关税费由王某强承担;

二、驳回李某红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首先,王某强与张某国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问题。根据鉴定结论、房屋的出资情况、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以及房屋相关资料的保管情况,法院可以认定王某强与张某国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

第二,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问题。张某国与王某强之间签订的转向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转向协议书应为真实有效。

第三,借名买房合同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张某国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了。现该房屋可以上市交易,王某强具有北京市购房资格,故该《转向协议书》是可以履行的。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李某红通过法定继承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也应履行转向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故李某红有义务协助王某强履行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关于李某红要求王某强腾空并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因涉案房屋系王某强出资,张某国与王某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故李某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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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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