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淼律师亲办案例
《民法典》规定涉及“跳单”要赔偿
来源:李淼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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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着急买房,中介小伙10天陪着看了38套房子,但是合同签订当天客户却找借口不要了。中介小伙想着客户不喜欢也办法,谁想出门就遇见客户和同行中介公司还有买方在一起。这下可把中介小伙气坏了,直接委托合同纠纷律师把客户张女士告上了法院。

案情简述:

       10天带看38套房屋,客户临时叫停签约。张女士新婚不久,为了提升住房品质,她与丈夫商量购买一套二手商品房。为此,张女士找到了杭州某知名房地产经纪公司,员工小周接待了她。经过交谈,小周发现张女士购房意愿十分强烈,这样的顾客不多见,小周想抓住这个机会,促成这笔大订单。于是,今年1月29日至3月7日期间,小周花了十天时间带着张女士来回相看了38套房屋,虽然天气不好总下大雨,小周的心里却十分高兴。经过反复比较,张女士最终选中了位于滨江区太阳国际公寓小区的一处房屋,期间,小周也多次找房东商谈价格。3月7日这天,张女士与房东谈妥以510万元价格成交,为表诚意,还当即转账支付了20万元定金。趁着双方的兴致,小周拿出了一份《购房意向合同》,房东当场爽快地签了字,张女士却突然抱歉地说:“临时有点事,我先出去一下”。再次协商好中介费客户突然反悔。

张女士的临时爽约让小周有些措手不及。小周说,此前,张女士在门店咨询时,双方已就中介服务范围、中介费的折扣等事宜进行了初步协商,张女士要求给予优惠,小周的领导也同意了,但双方的确没有签订书面中介合同。“她说她觉得应先把中介费说说清楚,所以没想签字。”小周说张女士的顾虑他也能理解,便约她再来门店谈谈。当日中午,张女士再次来到门店,双方最终同意以中介费51000元的价格成交。商谈结束后,小周决定趁热打铁约房东来店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张女士又突然说:“我先回家吃饭,下午再来签”,转身离开了门店。当日下午,左等右等,也不见张女士来签约,小周便打电话催促,没想到,电话那头的张女士却反悔了:“经过与家人商量,房屋不想买了,要与房东协商退还定金”。此后,她再也不接电话,没了消息。当晚8点,小周决定找房东沟通情况,意外地在楼下碰到了其他中介公司正将房东接走。看到这一幕,小周心里也明白了——自己被“跳单”了。

客户“跳单”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有规定:小周所在的中介公司认为,“跳单”的客户不尊重中介公司的劳动付出,不能让违约方因违约获利,于是将张女士诉至某区人民法院。中介公司的诉求很简单,他们认为,张女士接受原告方多次带看房屋及就其中意房屋的价格磋商等服务,并于获得中意房源和探明房东心理底价、谈妥居间服务费的价格后,又另行委托收费较低的其他中介机构与房东成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原告缔约成本扩大和信赖利益损失,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张女士赔偿中介费损失51000元。张女士则认为,《房屋意向合同》只有房东本人签字,作为共有人的房东配偶还没签字,原告却怂恿其向房东付20万元的意向金。另外,屋内的家具、车位出租等情况,原告也未如实告知,属于操作违规。“中介费是在房屋交易成功后才给的,我没买,他们就没损失,无权要求赔偿,更没权利干涉我的交易自由。”张女士说。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张女士的作为消费者确有选择服务的权利,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女士在接受经纪公司的服务后,利用了其提供的交易机会及媒介服务,为省中介费,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有违诚信原则,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经纪公司接受了张女士提出的支付15000元款项的和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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