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婚家案中,小明和小红于2014年5月8日订婚,后举行婚礼,期间双方有共同生活过,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生育子女。订婚时,小红实际收取小明32000元的红包4个,共128000元;小红购置捷豹牌汽车一辆及家电等物若干作为陪嫁物品。捷豹牌汽车税前车价428000元,登记在小红名下,该车现由小红使用。举行婚礼时,小明给付小红阿舅红包32000元、随身箱红包22000元。除上述红包、陪嫁外,订婚、结婚期间,双方互赠贵重首饰,互向对方及家属赠送红包,均为置办酒席支出费用。现该长沙婚家案中小明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小红返还彩礼413800元,返还钻戒1枚,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本长沙婚家案中双方是有共同生活的,故即使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彩礼应适当返还为宜。订婚时,小红实际收取小明32000元的红包4个,计128000元。办结婚仪式时,小红实际收取小明给付的红包54000元。上述共计182000元,系小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且符合本地风俗习惯,可以认定为彩礼,结合现该长沙婚家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支持由小红返还80000元。
现该长沙婚家案中小明主张的其余红包、费用、车辆理赔款、苹果手机及小红主张的买衣红包等均非彩礼,应由各自承担为宜。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已对认可的首饰、家电等财物互为返还,法院予以确认。小红给予小明母亲的金戒指1枚并非发生于订婚、结婚过程中,而系母亲节时赠与小明母亲,应系普通赠与,而非彩礼,小红主张返还,法院不予支持。现该长沙婚家案中小红主张小明支付捷豹牌汽车及家电等财物折旧费共计333837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法院在平衡彩礼返还数额时已作为酌情考虑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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