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形成区分所有”或者建筑物不同专有部分“归不同的民事主体占有使用”,自建筑物坠落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抛掷的物品致人损害的,根据“ 能否确定具体侵权人”(实际加害人),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则有所不同
一、“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具体侵权人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体而言分为两种情形
1、“具体侵权人”就是违反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依照《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2、“具体侵权人”是“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
1) 由“第三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 “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3)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民法典》第1198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依照下列规则承担侵权责任
1、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公平责任,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公平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具体侵权人追偿
2、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依照《民法典》第1198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具体侵权责任人追偿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中的公平责任
一、够成要件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公平责任,其要件有三
1、建筑物形成区分所有或者建筑物不同的部分由不同的民事主体占有使用
2、自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抛掷物品或者自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坠落物品致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即不能确定是由哪一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
二、责任承担
1、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公平责任,以“按份责任”的方式,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2、免责事由: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不承担公平责任
3、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公平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254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第1254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