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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之理解与适用
来源:陈亮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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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起源、发展于英、美,且为其他国家和国际公约所吸收和确认.排除合理怀疑的涵义在西方国家存在争议,是否适用于死刑案件更面临质疑与挑战.排除合理怀疑为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所规定,具有突破性意义,但这只是对原有证明标准的补充完善;其统一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我国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不能简单套用西方国家的主流解释,而应努力实现认定案件事实符合客观真相的要求,对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达到确定性的程度.为保障排除合理怀疑的有效运用,还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探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一、我国“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对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而言,“排除合理怀疑”并非陌生事物,但对其在立法中的出现,却有着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立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是对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是关于证明标准的新解释。也有观点认为“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之间存在一定区别,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排除了合理怀疑也不必然代表证明的确实、充分,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可能低于证据确实、充分。有鉴于此,立法部门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说明:“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否达到,还是要通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 以达到主客观相统一。只有对案件已经不存在合理的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才能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这里适用的“排除合理怀疑”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便于律师实务中把握。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

立法机关指出,“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我国传统证据理论一般从逻辑学的角度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解释为“唯一性"“ 排他性",而“排除合理怀疑”的实质也是要求事实裁判者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存在且为被告人所实施;对案件事实的存在达到了没有合理怀疑的程度,即表明依据案件证据材料得不出其他结论,因此可以形成确信。而对“合理怀疑”的理解则既不能过于严格亦不得过于宽泛。“合理怀疑”首先应当是在对全案证据进行慎重、细致分析推理的基础上产生的,有具体的证据事实为依据,具有实质性,同时还必须是符合经验与逻辑、具有合理性的怀疑,而不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测。其次“合理怀疑”应当具有足以能够动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效力。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时出现矛盾与疑点属于正常现象,并不一定影响定案,只有那些能够动摇基本事实认定的怀疑才是定罪证明标准所指的“合理怀疑”。但有时也并非只排除重大、实质的怀疑即可,故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把握。因此,“排除合理怀疑”可以概括为在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之后,事实裁判者对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再存在任何有证据支持的、符合经验与逻辑法则的疑问,产生了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内心确信。

三、“排除合理怀疑”适用

“排除合理怀疑”是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主观方面的要求,应当明确其并非孤立的标准,而必须与其他条件相结合进行判断。2012 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三项条件,前两项属于证据标准,是对证据质与量的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则是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属于证据度的要求。实践中,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建立在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两项要件基础上,再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观察证据与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 -致,有无矛盾; 如存在不一致或者矛盾,是否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如果存在合理的怀疑而无法排除的,应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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